《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经2016年2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,2016年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公布。该《办法》分总则、质量义务、质量监督、法律责任、附则5章41条,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,自2016年3月31日起实施。2006年6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9号发布的《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》予以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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